博士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基金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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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3-05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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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中国矿业大学(北京)
博士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基金管理办法(修订)

为鼓励和支持博士研究生开展高水平创新性研究工作,加快拔尖创新人才培养,我校决定设立“中国矿业大学(北京)博士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基金”,为规范基金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
1、基金管理

学校成立“中国矿业大学(北京)博士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基金”领导小组,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任组长,研究生院协同相关学院负责组织基金项目的评审、立项、结题等日常工作。

2、评选原则

1)遵循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规律,鼓励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,促进理论或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及学科发展;

2)科学公正、注重创新、择优资助。

3、资助范围

1)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;原则上以博士一年级、二年级、三年级学生为主。

2)从申报之日至毕业答辩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。

4、资助额度

每年立项资助不超过60项;每项资助不超过2万元。

5、申报条件:

1)申请人有优良的学术道德和较高的综合素质。

2)申请人学业成绩突出,具有优良的知识结构。本科、硕士和博士生阶段所学的专业原则上应是相同或相近专业;

3)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强、科研潜力大,有较好的研究基础;

4)申报项目目的意义明确,立论根据充足,具有一定的创新性,并能结合社会、经济、科技的发展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发展方向;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,有助于提升研究生的科研能力。研究内容有独到之处,与其它项目不重复。

6、申报及评审程序

项目采取集中申报方式,每年受理一次。推荐评审程序如下:

1)研究生院向各学院分配推荐计划数;

2)申请基金的研究生填写《中国矿业大学(北京)博士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基金申请书》及评审相关材料,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;

3)学院对本学院的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,按学校分配的计划推荐数报研究生院;

4)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,确定资助额度,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予以公布立项。

7、项目管理

1)项目负责人自批准之日起至当年1230日前提交项目结题报告。研究生院负责监督、检查项目实施情况,审核项目结题报告。

2)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,可申请项目撤销,已拨经费剩余部分退还,未拨经费终止划拨。

3)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,负责人于计划结题当年提交书面报告,说明不能结题原因和拟延长时间,报研究生院备案。项目须在申请毕业前结题。

4)项目结题前,项目负责人须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、学术专著、奖项、发明专利等方面的学术成果,其学术成果采用计分制,累计积分应大于等于80分,计分具体要求参照《中国矿业大学(北京)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的规定(修订)》及各学院学术成果要求细则。

5)项目完成后,负责人填写相应项目结题报告,附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提交研究生院,并申请验收。验收通过的博士研究生,可继续申报下一年度的本基金项目;验收未通过的博士研究生,暂停其指导教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申请下一年度的本基金项目。

8、经费管理与使用

本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博士研究生调查研究、资料收集、参加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、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、劳务费(不超过30%)等方面费用的支出,不得用于士研究生的生活津贴等方面费用的支出。导师为项目经费使用负责人。

9、附则

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博士研究生,在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成果时,应注明 “中国矿业大学(北京)基本科研业务费-博士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基金资助”。

本办法20234月修订,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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