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的位置: 首页 > 培养工作 > 培养管理规定 > 正文
培养管理规定

中国矿业大学(北京)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修订版)

日期: 2018/01/05 浏览次数: 作者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校风、学风建设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)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,其他类型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,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,与学生违法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。

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

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、本办法以及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学生,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并可视情节轻重,给予如下纪律处分:

() 警告;

() 严重警告;

() 记过;

() 留校察看;

() 开除学籍。

第五条 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六条 成立非法组织,组织非法游行、集会,书写、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二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被处警告或罚款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被处行政拘留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第八条 打架斗殴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挑起事端者(不守秩序、不听劝阻、故意用语言或身体冲撞等方式挑起事端),视其造成后果和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(二)参与打架者:

1.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2.致他人轻伤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3.致他人重伤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三)策划、指使、带领他人打架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四)聚众斗殴或持械行凶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五)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,视后果严重程度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(六)在打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,给调查造成困难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(七)不论何种原因,先动手打人者,从重处分。

(八)凡属第二次打架,加重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

第九条 偷窃、诈骗及破坏国家、集体和私人财物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;涉及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条 利用电脑、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,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、音频、视频资料等,编造或者传播虚假、有害信息,侵害他人权益,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,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影响恶劣、危害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一条 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;参与起哄闹事,扰乱公共秩序;不服从管理或阻碍管理,乱扔酒瓶等杂物,破坏环境卫生,威胁行人安全;诋毁、谩骂、威胁、侮辱管理人员等违纪行为之一者,情节较轻并能正视错误的,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二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;凡考试作弊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;凡考试严重作弊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因任何理由,到任课教师家中无理取闹,威胁任课教师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四条 利用麻将、扑克等娱乐工具进行赌博(包括变相赌博)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五条 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六条 制作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、传播淫秽物品,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七条 侮辱、诽谤、诬告他人,或威胁他人安全,其情节和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,视其认错态度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八条 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九条 伪造证件,欺骗组织,或窝藏赃物,包庇坏人,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者,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私接电源,违章使用各种电器具或明火,未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,并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二十一条 住校学生未经准许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,违反规定的,按照《中国矿业大学(北京)学生公寓管理规定》的相关条款处理。

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,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,可参照适用本规定中相类似条款,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
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当加重一级处分。

(一)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,无理纠缠,态度恶劣者;

(二)违纪后组织串供,提供伪证,让他人为其作伪证,妨碍调查者;

(三)对检举人、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;

(四)在本校已受过处分,且仍在处分期内者。

第二十五条 在校期间曾受过两次记过以上处分,经教育不改且发生第三次违纪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与管理

第二十六条 对旷课、考试违纪的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处理;对旷课、考试违纪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处理;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本科生、研究生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处理;其他违纪学生由学生工作处、研究生工作处和保卫处负责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 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研究决定,报学生工作处、研究生工作处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;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经学生工作处、研究生工作处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;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经学生工作处、研究生工作处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,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第二十八条 对跨学院违纪事件的处理,由学生工作处、研究生工作处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召集有关学院、处室研究决定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
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、学生工作处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。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(一)学生的基本信息;

(二)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;

(三)处分的种类、依据、期限;

(四)申诉的途径和期限;

(五)其他必要内容。

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,学院和各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。

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,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,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可以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
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的学生,要加强思想教育。处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的原则。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。如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依据《中国矿业大学(北京)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》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,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、院范围内公布,同时通知学生家长。处分决定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须在一周内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,其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第四章 处分的期限及解除

第三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处分期一般为6-12个月。处分期内因故休学的,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。

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解除适用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。在处分期内,没有违纪行为者,其处分可在期满后解除;没有违纪行为且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,其处分可提前解除。

第三十六条 警告、严重警告的解除,由学生本人申请,学院审批,报学生工作处、研究生工作处、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备案。记过、留校察看的解除,由本人申请,学院审查提出意见,经学生工作处、研究生工作处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
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期自动延长,直至学生离校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。

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
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“以上”或“以下”均包括本级在内。

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,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原《中国矿业大学(北京)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(京学字 [2013] 14号)同时废止。